注销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

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日期:2013-06-07 16:27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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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项目名称: 注销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

     

    法律政策依据:

     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

    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

     

    申请受理条件: 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餐饮服务或者关闭

     

     审批流程:

     

    审批时限:

    20个工作日(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)

     

    收费依据

     

    收费标准无收费

     

   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:

    1、注销申请表;

    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原件;

    3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
    4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,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;

    5、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,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,企业应当提《授权委托书》

    6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

     

    受理地点:康巴什新区湖滨路市政务中心三层23号药监局窗口办理。

     

    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              上午9:00-12:00   下午13:30-17:00

     

    咨询电话:0477-2232871

     

    说明: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去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办理,但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和录入申请资料会需要一定的时间,办理速度慢,建议申请人进行网上预申请。